行业新闻
安委办函〔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推动工作落实,从严从实从细做好电气安全自查检查,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组织制定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和对应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现印发你们(请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专题专栏—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行下载),供各地区、各单位参考使用。
联系人:公安部消防局米文忠,010-6626759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刘新永,010-64463134。
附件:
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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