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影响专项论证
防汛影响专项论证(业务洽谈:021-61005592)
行政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开展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并出具论证报告。《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六条: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在施工图送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沪水务[2015]921号)要求,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并按要求完成专家咨询。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细化、优化到项目施工图设计中。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包括立项审批和方案设计等内容。
(二)地下公共工程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及环境状况。
(三)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对防汛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潜在风险。
(四)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结论。
(五)论证报告附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