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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验收

水土保持监测/验收(业务洽谈:021-61005592

水土保持监测:

征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送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监测位置、监测内容、监测时段及频次作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作出评价,通过监测发现问题后要及时解决。每年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是设计水平年和方案服务年末的六项指标验收的重要依据。业主在申请要是水土保持设施时,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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